华盛锂电: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10 18: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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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要形式为公司网站、电话咨询、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和投资者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股东会等。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将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
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将持续和完整披露该事项,直
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
信息,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尽可能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
布,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刊发海
外监管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节 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
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将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将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
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
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
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在条件尚不具
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
供投资者查看。
               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将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
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
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八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在参观过程中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将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节 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
播。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将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或工作
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八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并组织上述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
做专题培训。具体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生效实施。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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