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临 2026-007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是否在前期
被担保人名称 担保余额(不含 是否有反
金额 预计额度内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
青 岛澳 柯 玛进出口
有限公司
青 岛澳 柯 玛商用电
器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相关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求,确保其主营业务的稳健经营
和发展,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相关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具体情况如下:
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
公司”)在 2026 年 3 月 10 日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融资业务
提供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 12,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没
有反担保。
合同》,约定为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用电器公司”)在
本金余额最高额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融资及担保业务执行情况暨 2025 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30.70 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其中:为
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11.00 亿元,为商用电器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
金额为 4.00 亿元。有效期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5 月 24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公告》(编号:临 2025-019)和《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5-026)。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和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前述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
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进出口公司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李建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71800692XA
成立时间 1999 年 10 月 28 日
注册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 315 号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经纪等。
项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42,867.62 150,661.72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11,483.25 121,791.01
资产净额 31,384.37 28,870.71
营业收入 202,969.48 262,695.33
净利润 2,513.66 3,213.11
(二)商用电器公司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青岛澳柯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刘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614340296R
成立时间 1995 年 11 月 29 日
注册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 315 号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主要从事商用展示制冷产品的销售及服务等
项目 /2025 年 1-9 月 /2024 年度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81,545.85 92,223.21
负债总额 75,099.61 85,690.26
资产净额 6,446.24 6,532.95
营业收入 135,862.80 138,641.43
净利润 -86.72 53.5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
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
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6 年 3 月 10 日至 2026 年 8
月 27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
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
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
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
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二)为商用电器公司提供担保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6 年 3 月 10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期间签
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
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壹亿元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
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
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
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
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
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相关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
和公司相关产业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该等子公司经营活动均
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
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
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及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公司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及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 12.03 亿元(不
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9.29%。其中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11.22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目前未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