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
甲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科技创新城正阳街 87 号
乙方: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北大西街 29 号
鉴于: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包括甲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下简称“华阳集团”)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合法持有《金
融许可证》。乙方依据相关规定,为华阳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等提
供金融服务。
上市规则》”),乙方是甲方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项需要取得甲方
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议,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
〔2022〕48 号)的规定,双方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
。
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
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在乙方
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期间,依据《金融服务协议(续签稿)》的
约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协议期间,如甲方经营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则双方协商调整。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
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存款利率,除符合前述条件外,
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
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乙方应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
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担保等合计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
元。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办理票据业务、担保业务的手续费
与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费率及利率水
平。
方与华阳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结算业务免收
手续费。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的规定执行,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行情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
与乙方进行业务合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该协议的同时由
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如乙方根据监管要求调
整经营范围,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提供本条约定部分服务的,甲乙
双方可因此终止正在履行的服务并协商处理未完事宜,甲方同意
免除乙方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应联合制定针对存款资金安全的风险控
制及应急处理预案,成立风险预防处置及应急处理领导组,一旦
乙方出现危及甲方存款资金安全性的情况,甲方应及时按照预案
进行处理。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
他金融服务,双方应在提供服务前,另行签订协议加以约定。
第四条 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
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或乙方向华阳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低
者为准。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双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
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
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五条 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
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
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
密及保管责任。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任何
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
报和交流;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甲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
乙方。
乙方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
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
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
服务。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不逊于
当时一般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第 34 条规定和以下监管要求的: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最低监管要
求;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 25%;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 80%;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 15%;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 3 倍;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 10%;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70%;
(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 20%;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上述指标做出调整,乙方应遵守
调整后的比例限制。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经营风险等事项;
册资本金的 10%;
政处罚;
第八条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九条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
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第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并经甲方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生效后原《金融服务协议》不再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
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
条款的效力。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