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9 2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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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透明度,给予投
资者稳定的分红回报,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安徽安孚电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
的规定,在不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
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二、制定分红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外部融资环境、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财务结构、
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持分红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
可持续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包括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下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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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8,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
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间隔期
  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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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
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
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六)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本规划的,可以对本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应当经过董
事会详细论证和研究,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调整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批,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定。
  四、附则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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