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60 证券简称:万源通 公告编号:2026-069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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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根据《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定义和内容
第三条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所
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第四条 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其关联方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股本总额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证券市场取得该类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股本总额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二)本人或其关联方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贷款提供担保,或从其处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
借贷除外;
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或服务、资产
的出售或收购、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或实物、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
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公司员工或其关联方成为公司
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任何其他交易关系;
(三)本人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在合理预期下可能
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
客户或代理商;
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管理机构和调查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领导开展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机构,确定
利益冲突调查的被调查对象、负责利益冲突审批。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是公司利益冲突调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司利
益冲突的日常管理工作,汇总调查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 利益冲突的调查程序包括:
(一)公司内审部组织对利益冲突政策进行宣传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
放《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利
益冲突申报表》
《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签字确认后向公司内审部申报,再由公
司内审部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
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
形时,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内审部进行申报。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利益冲突申报表》
《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
进行审核,对其认为需要开展进一步调查的,应提请申报人补充说明。由公司内
审部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并予以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核上述事项需得到 2 名及以上委员一致意见,关联委员应当回避审
核。若因回避导致审核委员少于 2 名的,将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确实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将提出相应的审批意见。公司内审部应及时将该审批意见反馈给申报人,同
时将《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存档。
(五)申报人在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
情形进行整改。公司内审部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跟进与督促,形成落实
简报,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于拒不按审批意见执行的申报人,公司有
权采取适当措施直接完成整改。
第八条 对于在本制度生效前已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本制度颁
布时正在进行的行为或交易),须于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司内审部进
行申报。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其本人有义务向公司内审部发起咨询,并提供有关该事项的具体信息与详细资
料,公司相关部门知情人员对前述接收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
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如实和全面填写公司统一发放
的《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并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均应以符
合公司利益的方式处理,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包括且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
业务往来的公司权益;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应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如确需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事先主动申报并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要求及定价标准;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
方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
及从事其他在合理预期下可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如:
任何承诺,投资关系,债务,或参与过程中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其他方
面的补偿,即可能影响一个人的判断);不得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
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
服务。
第四章 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与罚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及时申报或拒不申
报有关利益冲突,或者拒不解决利益冲突,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解除其职务或其他适当的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利益冲突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有
权要求其进行必要的赔偿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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