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通: 承诺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9 2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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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60     证券简称:万源通      公告编号:2026-049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 股)于香港联交所挂
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
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
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昆山万源通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
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
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
披露。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要
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
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
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
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
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审计委员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
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监管部门对相关承诺人的承诺事项予以询问和监管时,公司和
相关承诺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
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
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释义: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关联方”包含《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
连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含义与《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审核委员会”的含
义一致。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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