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工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9 22:08:0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和《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 不
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接受深交所对上述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
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业务
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
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说明等)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
函》(见附件三),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确保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在信息披
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书面保密承             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与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 内幕信息内              登记人(注
序号                  公司的关系 职务/岗位                                    登记时间
       名称    部门                    码   所处阶段   时间   式(注 2) 容(注 3)           4)
                    (注 1)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
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度》的内容;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律责任。
                       承 诺 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征和工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