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绿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9 22: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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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与责权利相匹配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
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及《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
成员。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
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
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或者以职工身份领取相关薪酬时,根据公司薪
酬管理规定及绩效管理规定等制度发放,不额外发放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且
未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或者以职工身份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可以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对
董事薪酬(津贴)提出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执行。
 公司也可按照相关董事具体职务,对其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
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础薪酬、绩效
年薪、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确定,每月发放。
基础。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等另行确定。
 上述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起由公司代缴应缴税费后
逐月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
予发放或追回绩效年薪或津贴:
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
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
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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