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60 证券简称:万源通 公告编号:2026-053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
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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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司提高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
规则》”)、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
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以及
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控制和日常管理。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至少 3 名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
(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具备适
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三)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四)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1 名,由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
理专长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主席)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五)召集人(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主席)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主席)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主席)职责;
(六)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成员辞
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辞任报告在下任董事填
补因辞任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两个月
内完成董事的补选。
第十条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
之日或不再享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
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除前款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就外部审计机
构的酬金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
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外聘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
“外聘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
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
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
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六)检查外聘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机构就
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响
应;
(七)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
件》中提出的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审阅和监察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中期
报告及季度报告(如拟备刊发)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并审阅报
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
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所规则以及法律规定。
(二)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三)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就上述(一)项而言,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
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
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
司属下财务部员工、内审部经理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评
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
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
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三)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
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四)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六)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七)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
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
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
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三)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
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审部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席)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席)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
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通知全体成员(紧急情况下,经全体成员同意可以随时
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席)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成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
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成员最
多接受 1 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 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对会议上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
其中应该包括成员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委员会会议纪录的初稿及
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七天内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
稿则作其纪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证券事务代表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可在任何董事
发出合理通知后在任何合理时段供查阅。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中,
“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外部审计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联交所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
“独
立董事”的含义与《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关
联交易”的含义包含《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审计委员会”
的含义与《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审核委员会”的含义一致。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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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