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9 21: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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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60     证券简称:万源通      公告编号:2026-060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信息”),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H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
中英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A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业绩公告、半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年
度报告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股权变动月报表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
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A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
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H股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
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日前至少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就公司H股定期报告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
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
露。其他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
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披
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
涉及期间内的变动。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A股和香港H股证券市场上市,如果香港H股市场对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境内A股市场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
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A股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
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A股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
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公司股票所
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
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
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
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申请停牌、披露业绩快报及/或采取其他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措施。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A股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
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
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
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
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
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
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
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
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对于A股而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对于H股而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
 大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香港联交所申
 请暂缓披露,并说明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品种的交易未发?异常波动;
   (四)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
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
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
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
  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公司
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
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告核稿、校验
及披露错误追责问责的机制,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确保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
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
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
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
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为: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一)公司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草拟、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述传递、审核以及披露等流程,本制
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
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
材料。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请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
入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第五十条 在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或部门接
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后才可接
受媒体采访。未履行前述手续,公司任何人员或部门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公司尚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责任划定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
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
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可以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六章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说
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
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及提供。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
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
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需)。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
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应
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以停牌代
替公司及有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对因有关人员失职或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依法
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
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应报告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控股子公司应当
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高于”、“低于”不含本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联交所上市规则》
中“核数师”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
的“关连交易”,“关联方”包含《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含义与《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审核委员会”的含义一致。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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