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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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
司效益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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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人力行政中心、财务中心等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
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即公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所得。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充福利按公
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方案,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
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
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津贴,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据其与公司签
署的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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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以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
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具体由公司人力行政中心制定并实施,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绩效评价。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
行。独立董事津贴自其任职之日起计算,按季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
公司不予发放,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程序: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
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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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独立董事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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