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6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经认真审核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
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任的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条件已经成
就,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综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合法、有效,其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因此,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同意以 2026 年 3 月 9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元/股。
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