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及发展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宁华波,1979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已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曾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轻工业长沙
工程有限公司主任助理,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华商(长
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凯美特气体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本人均认真审议,并与公司经营
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以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均符合法定程序,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故对本年度
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
案及公司经营情况提出的问题,并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
本人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
应出席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董 出席股
独立董 两次未亲
董事会 董事会次 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次 事会次 东(大)
事姓名 自参加董
次数 数 次数 数 数 会次数
事会会议
宁华波 8 3 5 0 0 否 4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计划、工作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 H 股审计
机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有效地履行了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员会工作报告、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严格核查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
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情况。会上,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针对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及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本人均
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工作,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
均投了赞成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
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
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与审计会计师沟通审计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
公正。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以及其他情形,前往公司长沙及岳阳生产基地,实地调研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确保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得到有效落实,现场工作时间为 15 天。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支持,公司积极配
合提供履职所需资料,使本人能够根据相关资料做出独立判断。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加强与中小股东的
沟通,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六)培训与学习情况
本人始终严格遵循监管要求,持续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颁布的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积极参加各类专项培训,
不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与独立履职水平,切实增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与履职效能。
(七)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025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
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交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经
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在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 年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伙)。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请 H 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
永香港”)为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的
审计机构,安永香港具备 H 股发行上市相关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
备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财务审计的要求。
(四)董事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
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相关薪酬制度及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调整 2021 年和 2024 年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年和 2024 年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本人认为,上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作废/注销、调整相关事项等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除上述事项外,公司 2025 年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在公司各项
重大决策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同时充分发挥自身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
为公司发展积极献言献策,推动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升,全力维护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宁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