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要求,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许友、黄泽民、王艳萍的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许友、黄泽民、王艳萍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
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
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刘许友,于 2023 年 10 月起任职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
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
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
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刘许友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黄泽民,于 2023 年 10 月起任职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
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
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
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黄泽民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王艳萍,于 2023 年 10 月起任职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
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
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
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
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