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9 19: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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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天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海天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83 号文同意注册,海天转债期限为 6 年,每
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801,000 手(8,010,000 张)。本次发行可转
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1,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年 2 月 11 日全部到账,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出具了《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验资报告》(XYZH/2026CDAA3B0011)。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海天智造(上海)新材料有限公
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支行新增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并与商业银行及保
荐机构签署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监管协议
有关的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 日披露的《海天股份: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支行
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并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
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对应募投项目
海天智造(上海)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材料有限公司      都天府新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海天智造(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资料后,可在工作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括但不限于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账户信息、资金使用明细等未公开信息)承担保
密义务;此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持续至该等信息进入公有领域为
止。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应赔偿由此给信息披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
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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