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2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及管理团队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标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
曙”)、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体资产公
司”)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德强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严若媛女士(以下
简称“团队代表”)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王琛、代丽丽、周任重共同签署了《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
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94,840,838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21.11%,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9%1。
司控制权的变更,公司仍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
致行动协议》,约定自合肥建曙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日(2021年3月29日)起18
个月内,双方对其各自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或其各自提名并当选的董事行使
董事权利达成相关一致行动安排,该协议有效期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9月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数。
动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
表决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以各方形成的共同决定/决策
意见为准。协议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42个月。该协议签署后合肥建曙与集体资
产公司于2021年3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自动终止。同日团队代表与公司部
分核心管理人员徐凤英、孙铁朋、金波、周任重、霍霆、王琛、代丽丽共同签
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徐凤英、孙铁朋、金波、周
任重、霍霆、王琛、代丽丽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740,700股(占签署时公
司总股本的0.13%)授权给团队代表,由团队代表单独一方或共同地作为拟授权
股份排他性的代理人,行使该等股份之上法定的股东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为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2026年3
月7日,合肥建曙、集体资产公司与公司团队代表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
议约定,自协议生效日起,各方在公司股东会、目前及未来任何时间设立的董
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表决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
票的一致性,以各方形成的共同决定/决策意见为准。同日,为凝心聚力,提高
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共同推动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公司团队代表张德
强、严若媛与部分核心管理人员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
周任重共同签署了《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徐凤英、杨玉
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640,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授权股份明细见附件)授权给团队代表,由团队
代表单独一方或共同地作为拟授权股份排他性的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按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该等股份之上法定的股
东权利。
二、一致行动方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协议签署前 本次协议签署后
股东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 (股)
合肥建曙 160,000,000 11.45% 160,000,000 11.45%
集体资产公司 131,730,538 9.43% 131,730,538 9.43%
张德强、严若媛(含表
决权委托)
一致行动方合计 294,940,838 21.12% 294,840,838 21.11%
注: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及《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一致行动方合计持有
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940,838股。表决权委托方为徐凤英、孙铁朋、金波、周任重、霍
霆、王琛、代丽丽。签署后,一致行动方合计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840,838股。表
决权委托方为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德强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严若媛女士所持公司股份为2018年
露日,张德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49,800股,持股比例为0.05%;严若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持股比例为0.11%。
表决权委托方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周任重所持有的股份均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取得;代丽丽所持有的股份为个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取得合计,表决权委托方所持股份总数为
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丙方(一):张德强
丙方(二):严若媛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间设立的董事会(简称“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表决时,
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以各方形成的共同决定/决策意见为准。
上述一致行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权、提案
权、表决权:
或其提名的董事,在按照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目标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时,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充分协商,在各方形成一
致意见后方可行使相关权利;
议事项的投票、表决情况充分协商,并严格按各方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
(任何一方依法需回避表决的事项除外)。
决权等权利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均应作出适当让步,并结合目标公司实际
经营管理情况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任一方均不得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议案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对于第三
方提出的议案各方均应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议案投弃
权或反对票。
或甲乙丙各方及/或其委派的股东代表(授权代表)、提名并当选的公司董事及
其授权代表。
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或该方委托
/授权之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场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自拥有的有表决权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任一方所持目标公
司股份数量发生下列变动情形的,该方相应增持股份数亦应同时包含在内:
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前述变动股份数量亦同时相应包含在内;
后,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效期内,如目标公司员工将其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合法持有的目标公
司相关股份(简称“授权股份”)的表决权自愿授予并委托丙方行使的,则丙方可
实际支配并共同行使的授权股份的表决权,亦应纳入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范围。
丙方受托行使的授权股份表决权数量和比例,应以其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含
当日)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与持股员工签署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等协议文
件约定为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作为委托人的持股员工离职、出售股份、限
制性股票注销等原因,导致丙方受托行使的股份表决权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的,丙
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资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发行完成之日孰早。
的规定,各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各方各自承担并
履行。
股份数量或比例变化的影响,除非其不再持有任何公司股份。
项外,在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或作出与本协议内容相同、
相近的协议或合同、承诺。
方签字完毕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一致行动协议》予以实施和执行,后者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自动终止,即日起不
再执行。此外,如各方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如有)内容与本协议约定存在冲突
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二)《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委托方
委托方(一):徐凤英
委托方(二):杨玉彬
委托方(三):金波
委托方(四):霍霆
委托方(五):王琛
委托方(六):代丽丽
委托方(七):周任重
受托方
受托方(一):张德强
受托方(二):严若媛
本次表决权委托所涉拟授权股份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由委托方中每一方
各自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简称“拟授权股份”),委托方之全体向受托方进
行表决权委托的拟授权股份之全部的合计股数为 1,640,700 股、占目标公司总股
本的 0.1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委托方中每一方分别持有及其对应的拟授权股份的股数
见附件。
为拟授权股份排他性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委托方自身,在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
委托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就拟授权股份中每一委托方各自对应部分,行使该等股份之上法定附有的如下股
东权利(简称“委托权利”):
议或议案;
行投票,行使表决权(依法需回避表决的事项除外);
等)权等财产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股权激励、二级市场增持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持有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委托方所
增加的股份数量对应的表决权也继续适用本协议之约定。
其各自对应部分进行质押,且不影响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实施。
权股份中其各自对应的股份,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并在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
致行动人减持股比、信息披露等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减持。
司向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发行完成之日孰早。
日以下列情形中孰早发生者为准:
(1)上述第 2.1 条所述期限届满之日;
(2)该委托方与受托方就该方对应的拟授权股份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协
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文件;
(3)该委托方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对该方对应的拟授权股份进行处
分或因其名下股份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该方所有,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
该方名下之日;
(4)该委托方对应的拟授权股份之中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因该方离职等原
因导致相关股份被目标公司回购注销,于该等限制性股票被注销之日。
得单方撤销其对应的拟授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
内严格依法行使拟授权股份的委托权利,且不应违反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等
规章制度,不应损害目标公司、委托方和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7 日
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范围,并由受托方按《一致行动协议》
的约定履行股份表决权。
由受托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受托方提出诉讼、追讨、仲裁、
索赔或政府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但因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约定或因委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目标公司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等
不可归责于受托方情形的除外。
委托书,但委托方应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予以配合和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
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1) 由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2) 本协议约定委托期限届满。
四、协议的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和《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履行,有助于公司股权
结构的稳定,改善公司的经营环境,提升公司的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协议的履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仍处于无控股股东、无
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授权股份明细表
委托方姓名 委托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徐凤英 400,000 0.03%
杨玉彬 300,000 0.02%
金 波 100,000 0.01%
霍 霆 350,000 0.03%
王 琛 224,900 0.02%
代丽丽 135,800 0.01%
周任重 130,000 0.01%
合计 1,640,700 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