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认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
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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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
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定期
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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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
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为有效履行监督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披露职责,
独立董事可以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内审部门和管理层等单独会面,保持审慎
的专业怀疑态度,关注财务报表相关的主要问题及异常、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和障碍、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存在的重大分歧等问题。
第十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
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
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业绩预
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
见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
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
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者判断依据不足
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就其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信息、重大事项进行沟通的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公司年度内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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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
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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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证
券部负责具体编制及披露。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定
期报告预约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意见
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与公司财务部沟通,确定定期报告编制、
披露工作时间表。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部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市证监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
责人组织证券部、财务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等相关部门召开沟通协调会,部署定
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联络人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
露时间表。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决算,汇总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
年度未审财务报告;
(二)公司管理层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年审会计师召开沟通会,对公
司年度未审财务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进行沟通讨论;
(三)公司年审会计师进场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年报审计。为确保
审计工作进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进度,并与年审会计师完成审
计问题的沟通,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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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编制程序:
(一)财务负责人负责安排财务部门专门人员配合证券部填制定期报告系统
等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
后的财务会计报表、报表项目注释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指标数据提交给证券部,并
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按时向证券部提交所负责内容,各部门负责人应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证券部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审核与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对
修改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经公
司总经理同意后形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
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和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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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
(含报纸刊登稿、 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法定代表人、财务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财务报告中签字并提交证券
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
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
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
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内部报刊(网站)、其他报刊(网站)登载或
者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者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者网站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
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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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
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
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
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
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
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节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与追究
第四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披露年报信息出现重大
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况,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责任追究是指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进
行的追究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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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提交所负责的内容,并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如因公司各部门或者各单位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
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者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
响公司声誉或者股票交易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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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五十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者重大遗漏时,由公司审计部负
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
性质、产生原因以及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责任认定的初
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一)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
司应拒绝报送;
(二)公司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三)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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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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