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本制度第十
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本管
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
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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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
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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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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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
并披露。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两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
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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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
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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