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6年3月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9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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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 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提高经营决策效率,
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
范围内,将《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符合法律、监
管规定的授权对象(以下合称“授权对象”)行使。本办法所称行权,是指授权
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原则
  第三条 审慎原则: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科学论证、
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第四条 权责对等原则: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
进行授权。授权对象应当具备行使授权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力素质,并能够承
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第五条 按需授权和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进行授权,
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授权权限和期限。
  第六条 有效监控原则:加强授权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董事会授
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
             第三章 授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授权对
象行使。经过董事会批准的决策事项,可授权授权对象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常规授权是指《公司章程》
《总经理工作细则》、本办法以及其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中董事会授予授权对象
的权限;临时授权是指董事会审议具体事项时的授权。
  第十条 常规授权应由董事会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方案,明确授权目的、
授权对象、权限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
容和操作性要求。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应当以董事会决议、
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
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应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勉尽责的
原则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
究讨论,与议题相关的经理层成员应当参加或者列席会议;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或其他符合法律、监管规定的授权对象决策事项,一般采取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
式研究讨论。
  授权对象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
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对于常规授权事项,
应当定期(每季度或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对于临时授权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
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除董事会明确同意外,董事会对授权对象的授权不得转授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调整。发生以下情况,
董事会应当及时收回授权: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或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
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办法执行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损失;
  (三)现行授权方案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条件之一时,授权终止:
  (一)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二)授权被撤销;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如需继续授权,应重新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
会授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授权决策流程的组织,在授权对象、涉及
的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内控审计部应当定期对董事会授
权、授权对象行使决策权限及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根据检查评估
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授权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
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办法以及其
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授权对象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或未行使、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等其他追责情形,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日
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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