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3月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9 17: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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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已
有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使投资者对公司能充
分了解、认同和信赖。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接受投资者的监督,提高公司的透明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共同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增强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理念。
  (五)以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和部门;
  (五)其他相关人员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沟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商业机密的基础上进行。其内容包
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竞争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重
大投(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出售、置换等),重大对外合作,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贷款担保,资产质押、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
变动,股东会情况,董事会决议等按规定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运营的外部环境变化及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
交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
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广泛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主体,
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日常业务
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其他职能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有义务积极协助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提出完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草
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分析研究。分析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交所业务
规则;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状况,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
关系状况的各项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情况向公司报告,
供董事会决策和参考。
  (三)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关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网络平台(满足网上路演
和股东会网上投票的需要)。利用公司信箱与投资者联系;保持咨询电话、传真
的畅通,确保投资者的查询和咨询。
  (四)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
所应披露的各种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座谈会、研讨会及网上
路演,邀请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相关媒体参加,回答提问和咨询;收集相关
信息,将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的准
备工作。
  (六)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
报告的编制、印刷和报送等工作。
  (七)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八)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九)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事
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自然灾害等重大危机发生后,迅速采取应
急预案,及时组织或者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相关单
位良好的工作业务关系;保持与中介机构、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
业务交流和合作伙伴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十一)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学历水平,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运作、财务和
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二)熟悉资本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包括生产流程、产
品技术、原材料采购供应、市场营销和公司发展战略等方面;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应
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习培训。根据工作的需要,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制度和深交所规则,提高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
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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