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3 月 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单位/组织)、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人员。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产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重大日常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
义务: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
部投资金额适用上述标准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
资金额适用上述标准的规定。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
生的收入达到本制度上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时,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时,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
已按照本条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
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五)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包括: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诉讼;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披露。
(七)其它重大事件:
(八)重大风险事项:
上;
序;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动;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
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
以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
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尽快传达原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
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响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项而未能及时报告,导致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自通过之日
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