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胜风能”、“公司”或“发行人”)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26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票 173,954,013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行价格为 6.7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75,929,127.88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1,169,259,802.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到账,
资金到位情况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验字〔2025〕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泰
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
正按计划有序推进,以满足公司市场拓展、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募集资金投入和本次拟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披露日自有资
募集资金投资项 募集资金承诺投
投资总额 金已支付发行费用 拟置换金额
目 资金额
的金额
补充流动资金 116,925.98 116,925.98 114.68 114.68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66.93 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公司以自筹
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14.68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14.68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使用自有资金已
序号 费用项名称 金额(不含税) 拟置换金额
支付的金额
合计 666.93 114.68 114.68
三、募集资金置换发行费用的实施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审议程序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事项属于公
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
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亿 廖 锴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开证券”、“保荐人”)作为泰胜风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胜风能”、“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
规定,对泰胜风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26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票 173,954,013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行价格为 6.7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75,929,127.88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1,169,259,802.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到账,
资金到位情况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验字〔2025〕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泰
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
正按计划有序推进,以满足公司市场拓展、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募集资金投入和本次拟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披露日自有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总额 资金已支付发行 拟置换金额
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
费用的金额
补充流动资金 116,925.98 116,925.98 114.68 114.68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66.93 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公司以自筹
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14.68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14.68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使用自有资金
序号 费用项名称 金额(不含税) 拟置换金额
已支付的金额
合计 666.93 114.68 114.68
三、募集资金置换发行费用的实施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审议程序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事项属于公
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
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乔 邯 徐 杰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