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6 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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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胜风能”、“公司”或“发行人”)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26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票 173,954,013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行价格为 6.7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75,929,127.88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1,169,259,802.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到账,
资金到位情况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验字〔2025〕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泰
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管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
正按计划有序推进,以满足公司市场拓展、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原因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
金,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设备维护费用等款项。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
中,根据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本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是上述
支付方式难以直接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结算,需要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先行垫付。
  基于上述情况,为提高支付及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集资金的顺利使用,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定期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
视同使用募集资金。
  三、相关事项操作流程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
司内部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事项的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票据方式;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流程,使用自有
资金支付。
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款项明细,并抄送保荐代表人备案。
审批程序,将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
金账户,并通知保荐代表人,确保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
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相匹配。
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
及保荐代表人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程序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事项属于公
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
低资金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亿       廖 锴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开证券”、“保荐人”)作为泰胜风
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胜风能”、“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
规定,对泰胜风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226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票 173,954,013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行价格为 6.7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75,929,127.88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1,169,259,802.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到账,
资金到位情况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验字〔2025〕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泰
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管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使用
正按计划有序推进,以满足公司市场拓展、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原因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
金,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设备维护费用等款项。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
中,根据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本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是上述
支付方式难以直接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结算,需要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先行垫付。
  基于上述情况,为提高支付及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集资金的顺利使用,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定期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划转款项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
视同使用募集资金。
  三、相关事项操作流程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
司内部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事项的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一)付款条件达到后,由公司业务部门发起付款申请流程,写明付款方式
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票据方式;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流程,使用自
有资金支付。
  (二)财务管理中心建立专项台账,按月编制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的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款项明细,并抄送保荐代表人备案。
  (三)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月度明细台账的汇总金额,发起募集资金支付的有
关审批程序,将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
资金账户,并通知保荐代表人,确保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
  (四)财务管理中心建立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
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相匹配。
  (五)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
监督,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监督检查。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
低资金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审议程序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事项属于公
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
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胜风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乔   邯           徐   杰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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