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6 2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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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特设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
简称“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做出
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批准投资合同签订的全
过程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或由董事
长提名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或者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
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
员会可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
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性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
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如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以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
十年。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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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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