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与终止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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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
难以保密;(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一)符合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业务部门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
请的业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证券事务
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
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
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
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等;(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等,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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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
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
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
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
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或者利用暂缓、
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
者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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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函附件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 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 联系人及电话
□暂缓披露
申请事项类别 申请时间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期限(如适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分管公司领导
审核意见
证券事务部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裁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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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
是否已签署《信
是否已填报内
序 类型 暂缓期限 息披露暂缓或 内部审批流程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幕信息知情人 董事会秘书确认 董事长确认
号 (暂缓/豁免) (如有) 豁免事项知情 是否完备
登记表
人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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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
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
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
门备案;
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