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6 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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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
独立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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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
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
职务;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
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若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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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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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
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
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审计部负
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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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其内容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包括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
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
内部追责的情况;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
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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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别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
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
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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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会议记录,
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除非因法律或监管的限制不能进行汇
报。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
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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