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 关联交易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6 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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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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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购买或出售资产;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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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除外);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十)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十一)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二)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三)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六)签订许可协议;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
质,价格应当公允。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
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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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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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
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决议生效条件适用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裁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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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下的关联交易可以由总裁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前两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
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第二十二条 需股东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
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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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二条所列文
件外,还需审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
定。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
东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事前批准既
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
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
的,不得执行; 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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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
三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管
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
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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