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并
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深
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
司 2025 年 度 在 任 独 立 董 事 方 吉 鑫 先 生 、 肖 渊 先 生 、 何 世 永 先 生 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方吉鑫先生、肖渊先生、何世永先生的履职情况
以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方吉鑫先
生、肖渊先生、何世永先生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
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不
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
要求。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