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我
们作为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全面了
解和审核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
意见如下:
的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票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在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前述授权符合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O 二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