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及 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305 第 0107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305 第 0107 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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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1月
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6年第一
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03)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同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刊登《股东特别大会通告》《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
告》。《会议通知》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已列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6日下午2:00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朝
阳南大街 22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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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及于2026年3月2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于公
司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为5,981,295,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5,865,827,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为749,100,557股,占公司该类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1%。
股份数为5,230,838,802股,占公司该类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4%。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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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议案2: 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3: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议案4: 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5: 关于调整 2023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议案6: 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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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议案1: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截至 2026 年 3 月 2 日,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股
东合计持有 23,849,377 股 A 股,该部分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
决结果为:同意 5,863,550,3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意 748,550,3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6.58961%;反对
议案2: 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截至 2026 年 3 月 2 日,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股
东合计持有 23,849,377 股 A 股,该部分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
决结果为:同意 5,865,295,2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意 750,295,2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6.61747%;反对
议案3: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截至 2026 年 3 月 2 日,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股东
合计持有 9,591,112 股 A 股,该部分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 5,948,235,1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意 833,235,1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18371%;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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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4: 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截至 2026 年 3 月 2 日,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股东
合计持有 9,591,112 股 A 股,该部分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
果 为 : 同 意 5,947,220,8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意 832,220,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17630%;反对
议案5: 关于调整 2023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截至 2026 年 3 月 2 日,2023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股
东合共持有 5,711,340 股 A 股,该部分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 5,895,910,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意 780,910,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15282%;反对
议案6: 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
截至 2026 年 3 月 2 日,2023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股
东合共持有 5,711,340 股 A 股,该部分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 5,894,708,4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意 779,708,4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0.14626%;反对
议案 1: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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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637,753,0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37060%;
反对 109,287,520 股,弃权 0 股。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37,753,03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37060%;反对 109,287,520 股,弃
权 0 股。
议案 2: 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637,964,0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37474%;
反对 109,287,520 股,弃权 0 股。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37,964,03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37474%;反对 109,287,520 股,弃
权 0 股。
议案 3: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同意 720,313,6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32044%;
反对 27,516,901 股,弃权 0 股。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20,313,65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32044%;反对 27,516,901 股,弃权
议案 4: 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721,583,6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32667%;
反对 27,516,901 股,弃权 0 股。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21,583,65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32667%;反对 27,516,901 股,弃权
议案 1: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截至 2026 年 3 月 2 日,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股东
合计持有 23,849,377 股 A 股,该部分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 5,224,273,6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2: 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截至 2026 年 3 月 2 日,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股
东合计持有 23,849,377 股 A 股,该部分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
决结果为:同意 5,224,282,00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议案 3: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截至 2026 年 3 月 2 日,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股东
合计持有 9,591,112 股 A 股,该部分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
果 为 : 同 意 5,225,372,8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议案 4: 关于修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截至 2026 年 3 月 2 日,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股东
合计持有 9,591,112 股 A 股,该部分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结
果 为 : 同 意 5,225,346,5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总 数 的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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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