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多利: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6 19: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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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认真审阅《广东溢多利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资料,并充分讨论与分析,对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
次调整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1 日至 2026 年 2 月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3 月 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 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63 元/股。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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