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旅游: 九华旅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6 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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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考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全
面实现,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池州市属企
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高管人员薪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坚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薪资市场
激励导向、注重规模对标、效益对标。
     (二)权责对等原则。岗位责任、风险对等原则。建立
薪资与岗位风险和岗位价值相匹配、充分发挥薪资的激励作
用。
     (三)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原则。坚持效益导向,建立薪
资水平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促进高管人员关注企业高
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等,以及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公
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高管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高管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资结构与标准确定
  第七条 高管人员薪资由年度基本薪资、年度绩效薪资
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酬和福利构成。
  第八条 高管人员的年度基本薪资,客观反映所在岗位
的价值,与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对等,年度基本薪资包含法律
法规规定的各项补贴。年度基本薪资基数按上年度市属国有
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3 倍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 年度绩效薪资是与高管人员年度经营业绩及其
他各类指标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体现经理层成员完成年度
经营计划和目标的情况。
   年度绩效薪资根据《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
法》,按照公司年度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业绩考核结果
确定。基数按不超过年度基本薪资基数的 3 倍确定。根据任
职岗位,设置岗位分配系数,党委书记、董事长岗位分配系
数为 1,总经理岗位分配系数为 0.95;其他高管人员岗位分
配系数 0.7-0.9。
               第四章 高管人员薪资发放
   第十条 年度基本薪资按 12 月平均数每月发放。当年基
本年薪标准未确定的,暂按上年度标准发放,待标准确定后
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薪资实行月度预发与年度
考核相结合的发放方式,月度按年度绩效薪资基数 60%左右
比例预发,年度业绩考核后对绩效年薪进行核算,已发绩效
年薪低于最终核定水平的,剩余部分在核算后兑现;已发绩
效年薪高于最终核定水平的,依法追索退回。
   年度绩效薪资总额根据年度绩效薪资基数、岗位分配系
数、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综合确定。
        第五章   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长年度考核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
其他高管人员考核按《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经
理层成员任期制及契约化管理办法》执行,考核指标包括公
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和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公司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国资委及公司董事会下达的公司年度
经营业绩目标确定,根据任职岗位、职责分工设置不同比例;
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指标根据个人岗位职责和分工、年度重点
工作任务等差异化设置。
  第十三条 考核周期。年度绩效考核以一年为周期考核,
一般在年度董事会召开后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指标确定。每年初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重
点工作确定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如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战
略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等重大客观原因,导致原绩效目标无
法实现的,由公司研究考核指标调整方案,报董事会审定。
         第六章   薪资监督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不得超标准领取薪资,不得以任何
名义在分子公司领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
或在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
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出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国资委和公司相关
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的,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
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党风廉政建设重
大负面事件、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按责任大小比例扣
减或追索扣回高管人员发生年份的年度绩效薪资和其他激
励。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和已退休的高管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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