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6 19: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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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直接及间接合计取得宜昌东数一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东数一号”)7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及宜都共创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100%财产份额,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
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
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及宜都共创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100%财产份额。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权利,
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
续的情况。
数一号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
的资产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
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实现强链补链、形成优势互补;有利于上市公司增
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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