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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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
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成员内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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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
究、对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订等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
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
理;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融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所有的投融资等重大事项进行考核、评估,并主导或协助实施;
(三)对公司正在进行的、尚未签署最终法律合同的投资项目以及正在考虑
中的投资项目和今后出现的所有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公司新增投融资等重大项目的报批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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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公司投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组织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
协议等资料,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由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董事会办公室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
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
会成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成员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时
间可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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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
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
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
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
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成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但若有任何一
名成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成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成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成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成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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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当及时收集成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成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成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免去其成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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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战略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成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战略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成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
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成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或其指定的成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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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出席会议的
成员、列席会议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尽
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成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成员可以参
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成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成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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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成员(含有利害关系成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表
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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