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6 18: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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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担保,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17.30%。实际
对外担保余额为 70,3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资产的 50.90%,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江苏美特森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美特森”)和湖南泰嘉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合金”)提供
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10,00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融资租赁
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
  上述担保事项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
权办理具体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沙分
行”或“乙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 湘银最保字第
至 2027 年 8 月 13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
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的债务履行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
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
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
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担保方式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
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给同约定债务人
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
承说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
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6)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
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
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
湘银最保字第 2026011903027314 号】),为泰嘉合金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自 2026
年 3 月 5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13 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
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
的债务履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500 万元整和相应
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
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担保方式为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
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给同约定债务人
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
承说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
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6)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
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
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17.30%。实际对外担
保余额为 70,300 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0.90%。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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