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股份: 滨化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6 18: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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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本实施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
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
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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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
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
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及
  (五)支持发行人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
  (二)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及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
会议计划、发出会议通知、安排会务、会议记录、编写决议报告、资料报备和归档等。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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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提名委员会工作组保存,提名委员会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建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统一进行资
格审查,形成明确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资格的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方可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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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对其提名候选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统一进行资格审查,
形成明确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方可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三)总经理:董事长可以提名总经理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总经理候选
人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明确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资格后,董事长方可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可以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委员
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明确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资格后,总经理方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董事
会审议。
  提名委员会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详细资料次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董事会及提名人,如提名委员会认为
候选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详细理由提交至董事会及
提名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独立董事”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同一概念,具有相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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