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股份: 滨化股份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6 18: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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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草案)
              (H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调研、策划并提出建议以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至九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
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发展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发展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发展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在保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会
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
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组保存。发展战略委员会档案保存期
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
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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