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网址:www.hiwayslaw.com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江苏力星通
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召开
的本次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召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公司亦向本所承诺:公司所作陈述与说明、提供的
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和有效,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且已向
本所披露了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之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之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为见证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
相关事项的合法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鉴于此,本所律师现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6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公司于当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深证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以下称“巨
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6-003)(以下称“《会议通知》”),通知将于 2026 年 3 月 6 日下午
人员、议案、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司通知召开会议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日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前 15 天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6 日 14:00 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兴源大道 68 号公司三
楼贵宾 3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施祥贵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53 人,所持
有股 93,179,8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1.6905%。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均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的 31.057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 投 票 系 统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342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
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经核
查,本所律师认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之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92,614,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44,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18%;反对538,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31%;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2,617,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3,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4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74%;反对518,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69%;弃权43,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2,617,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4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74%;反对508,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65%;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2,617,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4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10%;反对520,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25%;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2,617,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4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34%;反对515,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69%;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2,617,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4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74%;反对519,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1%;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2,620,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50,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282%;反对512,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61%;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2,635,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64,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57%;反对502,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78%;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2,645,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7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248%;反对492,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86%;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2,61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4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30%;反对497,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46%;弃权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2,626,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5,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56,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77%;反对497,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75%;弃权55,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2,617,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4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34%;反对515,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69%;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617,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4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34%;反对508,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7%;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617,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4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66%;反对525,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92%;弃权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613,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4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90%;反对530,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92%;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649,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8,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7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92%;反对382,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66%;弃权148,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622,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95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34%;反对50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18%;弃权5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之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陈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张捷
____________
黄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