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债券代码:113636 债券简称:甬金转债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补流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甬金
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9 号)核
准,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总额
为 1,199,999,999.9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1,928,690.14 元(不含税)
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8,071,309.80 元。2023 年 3 月 29 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09
号),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补流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称“《监管
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补流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甬 金 科 技 集 团 股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571905192910008 向特定对象发行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限公司金华分行 股票募集资金(临
开募集资金监管 时补充流动资金)
专户 的存储和使用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
甲方: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于甲方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法定持续督导期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顺延)起失
效。
特此公告。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