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6-15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下简称“二热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团有限公司、刘峰、二热公司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东区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号),大东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王明军、张中、华正锋的起诉。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
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
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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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王明军、张中、华正锋不服大东区法院作出的裁定,向中级法院提交了《民
事上诉状》,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 1(原审原告 1):王明军
上诉人 2(原审原告 2):张中
上诉人 3(原审原告 3):华正锋
被上诉人 1(原审被告 1):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2(原审被告 2):刘峰
被上诉人 3(原审被告 3):二热公司
(二)上诉请求及主要上诉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请求:
团有限公司、刘峰支付工程款 3,500 万元及利息。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在欠付
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上诉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起诉符
合法定条件,诉讼主体适格,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事实。
(三)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 1 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上诉人提交的相关协议、欠条仅约定了欠款金额
和还款方式,无任何工程转包或分包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主张的千万级资金投入亦未形
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用于本案案涉工程。上诉人无法明确其独立施工的工程范围和工程
量,不具备启动司法鉴定的条件。综上,上诉人主体不适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
被上诉人 2 辩称,其本人是被上诉人案涉项目的工作人员而非负责人,不具备工程
转包或分包的权限。其签字的相关协议、欠条仅载明还款金额和时间等借贷法律关系要
素,并无任何关于工程范围、施工内容等约定,不能证明上诉人与其或被上诉人 1 建立
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法律关系。
被上诉人 3 辩称,上诉人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且被上诉人 3 不欠付
被上诉人 1 工程款。
(四)法院裁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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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大东区法院(2024)辽 0104 民初 23737 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大东区法院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件,累计诉讼涉案金额合计371.27万元。如下所示: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金额(万元) 诉讼(仲裁)进展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告:合同纠纷(涉及 16 件) 362.16 3 件法院已受理;13 件待开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告:供暖相关(涉及 2 件) 1.18 2 件待开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告:其他(涉及 2 件) 7.93 2 件待开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形成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
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级法院(2026)辽01民终286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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