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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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罗中良、熊明良、徐焕茹出具的独立性自查情
况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独立董事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举情形 的
人员”。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
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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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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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