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7084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2026】法意字第 40302 号
致: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 于
担任杭汽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法律
顾问,先后就首次授予、预留授予、各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等事项出具了相关
法律意见书。
联讯”)实施换股吸收合并,海联讯为吸收合并方,杭汽轮为被吸收合并方。本
次换股吸收合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
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及双方签署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自交割日起,海联讯承继
及承接杭汽轮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杭
汽轮已于 2026 年终止上市。
鉴于上述吸收合并事宜,杭汽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尚未完结
的相关事宜(包括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依法由海联讯作为存续公
司承继办理。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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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杭汽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海联讯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
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
律意见。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
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
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
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
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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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
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
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
单位或人士承担。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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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杭汽轮召开八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并出具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委批复的公告》。杭汽轮收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杭州市国资委”)《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批复》(杭国资考[2021]45 号),杭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同日,杭汽轮召开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杭汽轮披露了《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7),独立董事陈丹红女
士作为征集人,就杭汽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
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
示,明确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以及公示期内反馈问题的方式和途径。
截至公示期满,杭汽轮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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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汽轮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
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杭汽轮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确认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9 月 1 日为
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1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6.825 元港币/股。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记人数为 455 人,登记数量为 18,060,000 股。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8.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825 元港币/股。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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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登记人数为 37 人,登记数量为 1,380,000 股。
《关于调整 2021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 9 人因退
休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励计划》的规定,将就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 14 人因退休原因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
计划》,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22,448 股进
行回购注销。2 人因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及以上,根据《激励计划》,同意
对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2,355 股进行回购注
销。同时,因杭汽轮已实施完毕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
规定,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杭汽轮九届三次董事会和九届三次监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
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51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
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9,254,045 股。独立董事对该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股。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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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62,712 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杭汽轮已实施完毕 2023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杭汽轮九届九次董事会和九届八次监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4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8,936,928 股。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时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股。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 425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及的换股已完成,新增股份已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上市流通。2026 年 3 月 5 日,
海联讯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等议题,海
联讯第六届董事会完成改选。同日,海联讯第六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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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 33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二)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海联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对前述事
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杭汽轮《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
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3%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3%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4%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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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首个交易日为 2022 年 1 月 14
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期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成就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
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项核查意见》 (天健审【2025】16518
以 2018-2020 年平均业绩为基数,2023 年归属于杭 号)及杭汽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汽轮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 ,并 励计划业绩考核条件指标计算规
第三个解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则,以2018-2020年平均业绩为基
除限售期 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并不低于同行 数,杭汽轮2023年度归属于普通股
业平均水平; 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为45.18%,同
注:①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不考虑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 年净资产收益率9.65%,同行业净资
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变动的影响。②在计算净利润增长率时, 产收益率为4.71%;2023年主营业务
采用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 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82.87%。综上,
润为核算口径。③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投资收益。④业绩指标的 杭汽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⑤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予部分第三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内,若公司发生增发、配股、并购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变动当 目标已达成。
年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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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额。⑥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下的“通用设备
制造业”,同行业企业为证监会“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下全部境内 A
股和 B 股上市公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 4 个等级。根据 第三期解除限售剩余预留授予激励
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对象为34人:
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 1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考评结果(S)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2 3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良好
或优秀,当期解除限售系数为1。
解除限售系数 1 0.8 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
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海联讯将按照杭汽轮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
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愿放弃认购杭汽轮拟向其授予的全部 11 万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
人数由 457 人调整为 455 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从 1,817 万股调整为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授予
日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本激励计划原计划预留授予 138.18 万股,实际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 138.00 万股。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 9 人退
休、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杭汽轮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 531,180 股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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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 14 人退休、3 人因
个人原因离职,杭汽轮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杭汽轮对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2,355 股进行
回购注销。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 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杭汽轮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 3 人因个
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杭汽轮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2,120 股进行回购注销。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杭汽轮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3 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合计 689,52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5%。具体情况如下:
已解除限售的 第三期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售的限制性股票 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
量(股) 数量(股) 票数量(股)
李士杰 副董事长 312,000 205,920 106,080 0
中层管理人员 6 人 904,800 597,168 307,632 0
核心骨干人员 26 人 811,200 535,392 275,808 0
合计 2,028,000 1,338,480 689,5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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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注 3:上述表中不含本次解禁条件成就前已退休及已离职的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三、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杭汽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2024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1 元(含税),不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
(二)调整方法
根据杭汽轮《激励计划》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元人民币/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每股回购价格 P1'为 3.97 元人民币
/股。2021 年利润分配后回购价格调整详见杭汽轮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的
《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元人民币/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每股回购价格 P2'为 3.06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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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2022 年利润分配后回购价格调整详见杭汽轮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的
《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元人民币/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每股回购价格 P3'为 2.56 元人民币
/股。2023 年利润分配后回购价格调整详见杭汽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发布的
《关
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62)。
P4=P3-V4=2.63-0.21=2.42 元人民币/股
P4'=P3'-V4=2.56-0.21=2.35 元人民币/股
P4 为 2024 年利润分配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每股回购价格,P4'
为 2024 年利润分配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每股回购价格;P3 为 2023
年利润分配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每股回购价格,P3'为 2023 年利润
分配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每股回购价格;P2 为 2022 年利润分配后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每股回购价格,P2'为 2022 年利润分配后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每股回购价格;P1 为 2021 年利润分配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调整后每股回购价格,P1'为 2021 年利润分配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
整后每股回购价格;V4 为 2024 年度每股的派息额。
根据杭汽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
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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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汽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
等个人原因而离职,且未造成本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第(四)款所述的负面影响
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回购。”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
事会审议决定,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
记后,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
等影响股本总额或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和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详见杭汽轮公告《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2026-025)。
本次对 1 名离职激励对象的 10,608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回购价款合计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为 24,928.8 元,全部为公
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1,516,604,765 股 变 更 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减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749,612,070 49.43% -10,608 749,601,462 49.4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66,992,695 50.57% 766,992,695 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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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股本 1,516,604,765 100% -10,608 1,516,594,157 100%
注:以上为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前数据。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
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
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
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杭汽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
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
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
关手续。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次解除限售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其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联讯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
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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