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云南恩
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职的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
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