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福
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
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
从而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