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66 证券简称:播恩集团 公告编号:2026-013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非交易日,故上市流通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为2026年3月9日(星期一)。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 120,33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1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40,35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5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后总股本 160,680,000 股。
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5,33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5407%。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68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总股本的 65.3473%。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江西八维生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维
集团”)、赣州九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明科技”)应履行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承诺事
项,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持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有人名称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八维集团、九 股份限售 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明科技 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
股份。
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履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义务,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八维集团、九 股份减持
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明科技 承诺
关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
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如下:
八维集团、九 稳定股价
明科技 承诺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不会使控
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实施期限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实施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2)本人/本企业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3)本人/
本企业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4)本人/本企业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当上述(1)、(3)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
规定。
长期限内不得转让的,从其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企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本人/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回购公司股份或者增持公司股份
的,本人/本企业应当就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部分,采取增持
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
(2)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延迟发放
本人/本企业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50%,同时本
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地披露。除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等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
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
人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减少及规
八维集团、九 2、本人/本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尽量
范关联交
明科技 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易的承诺
与发行人(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并确保不再通过拆借等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资金;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
格依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
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本人/本企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
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避免同业 企业,也不会:(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
八维集团、九
竞争的承 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
明科技
诺 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发
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他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有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简称“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发行人,
并尽其最大努力,按发行人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发行人提供上述机会。发行人对该业务机会享有优
先权。如果发行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权,本人/本企业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或根据发
行人提出的合理期间内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
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2)本人/本企业特此不可撤销地授予发行人选择权,发行人可收购
由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开发、投资或授权开发、
经营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竞争的新业务、项目、产品或技术(简称“新业务”)。如发行人不行使前述选择
权,则本人/本企业可以以不优先向发行人所提的条款和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该
新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3)如发行人行使上述第(1)项的优先权和第(2)项的选择权,则该业务机会或新
业务的转让价格,应以经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并在发行人可接受的合理转让价格及条件下,根据诚实信
用原则,按一般商业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
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3)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进
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
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本企业在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
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
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摊薄即期 2、本企业不会侵占公司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八维集团、九 回报填补 3、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果本企业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
明科技 措施的承 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
诺 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
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发
行人规范治理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股东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直接或间接地借用、占用或以
其他方式侵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款项。若今后发生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避免资金
八维集团、九 司资金情形,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占用的承
明科技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将所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时,发行人及其控股
诺
子公司有权直接扣减分配给本公司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本公司所占用的资金,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
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日之前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
受到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则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八维集团、九 其他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明科技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非基于赔偿需要,本公司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江西八维额外承诺)
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后之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未足额缴纳员工社
八维集团 其他承诺
会保险而须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
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后之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为员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未足额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而须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将足
额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如果根据有权政府部门要求或者生效法院判决,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需要返还截至承诺出具日前已
享受的税收优惠款项或已收到的政府补助/财政补贴的,本企业将代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全额返还
八维集团 其他承诺
相关款项,毋需发行人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确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不会因此受
损。
公司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
八维集团 其他承诺 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按
照本公司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发行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将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依法回购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
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
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
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
事项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
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
作出的承诺,不存在其他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承诺完成情况说明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因此本次申请解除股份
限售的股东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无需延长。公司股价亦未触发启动稳定股价
预案的情形。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避
免资金占用的承诺等其他承诺。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全称
(单位:股) (单位:股)
合计 105,000,000 105,000,000
同时,通过上述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对其间接持有股份作出股份减持、
股份限售等承诺的,亦将自觉遵守相关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严格遵
守其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四、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前 本次股份变动 本次变动后
情况(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60,680,000 100.0000% - 160,680,000 100.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
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 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股东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
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