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230 号)同意注册,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670,000 股,并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6,67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70,138,92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的 19.0736%。
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
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票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
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
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
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877,463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6%,
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4.05%。”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该类型限售
限售股类型 占总股本的比例
(股)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
下配售限售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
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
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增减数量 占总股本
数量(股) (+/-) 数量(股)
(股)
的比例 的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0,138,927 80.9264% -877,463 69,261,464 79.9140%
首发前限售股 65,000,000 74.9971% - 65,000,000 74.9971%
首发后限售股 877,463 1.0124% -877,463 - -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4,261,464 4.9169% - 4,261,464 4.916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6,531,073 19.0736% +877,463 17,408,536 20.0860%
三、总股本 86,670,000 100.0000% - 86,670,000 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
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和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对本
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苏 磊 张 馨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