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共进股份
股票代码:6031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佛南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唐晓琳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共进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
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
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共进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未正式生效。本次权益变动尚需
取得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
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唐佛南、唐晓琳
共进股份、上市公
指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唐山工控 指 唐山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报告书 指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唐佛南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30,715,605 股股份(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9015%)及对应全部股东权益转让予
本次权益变动、第
指 唐山工控;汪大维先生将其持有公司 29,352,807 股股
二次股份转让
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84%)及对应全部股东权
益转让予唐山工控
唐佛南、汪大维、崔正南、王丹华将其持有的合计
第一次股份转让 指 88,055,885 股 公 司 股 份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唐佛南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25251945********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姓名:唐晓琳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3011973********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唐晓琳女士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唐佛南先生的女儿,属于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
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其自身资金需求,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增持或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后的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
《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事项进行减持。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
承诺进行减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持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数量 享有
股东 持股 持股数量 变动 持股 享有表决 表决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名称 比例 变动(股) 比例 比例 权股数 权比
(股) (股)
(%) (%) (%) (股) 例
(%)
唐佛南 123,062,418 15.63 30,715,605 3.90 92,346,813 11.73 92,346,813 11.73
唐晓琳 58,500 0.01 0 0 58,500 0.01 58,500 0.01
唐佛南
及一致
行动人
合计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佛南先生、汪大维先生(“转让方”)与唐山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方”)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第二
次股份转让协议》”),各方拟实施第二次股份转让,即唐山工控拟以现金支付
方式,收购唐佛南先生持有的公司 30,715,605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015%)、
汪大维先生持有的公司 29,352,807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84%),合计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
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一/甲方一:唐佛南
转让方二/甲方二:汪大维
受让方/乙方:唐山工控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份。
(证券代码:603118)。
算机构变更登记之日。
或上市资格丧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行为或事件。其中,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的界定标准为:出现将导致上市公司被其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的情形,或者上市公司出现不利情形,该不利情形导致经审计的上市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项下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三个指标中任一指标发生超过 10%
的不利调整(因正常会计差错发生的合理调整除外)。
不时地修正、更改及补充。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以每股 10.32 元的价格向乙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
市公司 60,068,4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7.6299%),以及该等股份所衍
生的所有股东权益,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 619,906,011.84 元(大写:陆亿壹仟玖
佰玖拾万陆仟零壹拾壹元捌角肆分),其中:
为人民币 316,985,043.60 元(大写:叁亿壹仟陆佰玖拾捌万伍仟零肆拾叁元陆角)。
为人民币 302,920,968.24 元(大写:叁亿零贰佰玖拾贰万零玖佰陆拾捌元贰角肆分)。
如上市公司在过渡期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即上市
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
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
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
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各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应以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经乙方书面同意豁免为
前提:
次交易或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指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业
务前景或本次交易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且乙方已书面认可。
如上述协议生效先决条件无法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全部满足的,本协议任
一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总额的 10%(含第一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尾款以及乙方额外支付的第一次股
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保证金,共计 94,660,076.38 元)作为第二次股份转让交易的
保证金,存放于以乙方名义开立并经交易各方确认的共管账户(下称“共管账户”);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该保证金中乙方额外支付的第一
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部分(即 47,330,038.19 元)转为第二次股份转让的交易
价款,视为乙方已支付等额股份转让款。
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60%,即
第一次股份转让中支付的保证金,即第一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具体金额为
转让的 5%尾款(共计 419,273,645.29 元,肆亿壹仟玖佰贰拾柒万叁仟陆佰肆拾伍
元贰角玖分)由共管账户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应将该等款项优先用于
缴纳本次交易涉及的税款,甲方应在收到该等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
涉及的全部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因甲方延迟缴纳税款导致乙方承担代扣代缴
相关责任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乙方办理标的股份变更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乙方将在标的股份过户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累计支付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0%,即
合 甲 方 共 同 指 示 银 行 将 前 述 款 项 (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总 额 的 40% ) , 即
管账户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产生的利息归属乙方。
专业顾问费用由聘请方承担。
外,均应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将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乙方名下的相
关手续,同时各方应及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发布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乙方自交割日起即为标的股份的权利人,甲方自交割日
起对标的股份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
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自动终止。乙方自该日起直接享有作为该等
处分的权利。
方二目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扣除本协议项下转让的 29,352,807 股后的剩余
部分(具体数额为 88,058,421 股)以下简称“剩余委托股份”),甲方二与乙方
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持续有效,甲方二继续将该等剩
余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直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
的委托期限届满。各方应积极配合,确保剩余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能够顺利、
持续地行使。
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发出的判决、命
令或裁决,亦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约定。
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被
抵押、质押、冻结、司法查封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同时,保证上述状况持续
至交割日,并保证乙方于交割日将享有作为标的股份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一切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股份的权利)。
与标的股份转让事宜相关的所有重要文件、资料,并且相关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客观地反映了标的股份的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和故意隐瞒。
同向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并在本协议生效后共同推进本次交易的具体
实施。
应继续履行并承担第一次股份转让相关协议及其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中约定的甲方
陈述与保证、承诺、义务及责任等事项,相关事项视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承担的
义务及责任。
要的内部批准手续,在本协议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
决、命令或裁决,亦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约定。
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和履
行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有关部门办理现金支付购买标的股份的审批或变更手续,并在本协议生效后依约
实施本次交易。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其支付的交易资金不存在被司法或行政强制冻
结、划扣或保全的风险。
约方为自然人的)之日起成立,自本协议第 2.3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生效。
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的行政机关对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存在任何否决意
见,则本协议终止,各方不负违约责任。
解除本协议。
式加以解决。如果未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不限于诉讼费、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用,以及胜诉方的律师费
用和其他合理费用。
下的其它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的,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
损失。若甲方的前述违约行为对本次交易或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则甲
方在承担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责任之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数额为股份转让总价款
登记手续)外,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包括
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每迟延一日,
甲方应按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30
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次股
份转让总价款的 20%。
证券交易所确认,若因前述主管部门审核未获通过导致本协议生效先决条件未能
成就或本次转让无法实施的,不视为交易各方违约,彼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
甲方应于乙方通知的期限内配合乙方解除账户共管并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解
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当按届时应解付资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守约方支付违
约金。
甲方通知后 5 个交易日内改正,如乙方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
每逾期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逾
期超过 30 个交易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
让价款的 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已经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乙方应
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标的股份重新过户至甲方名下。
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实际发生的损失)及费用。此外,违
约方还应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
违约方应负责全额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违约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
在法律允许的、相当于因违约而给其它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该方的实际损
失及为主张权利而实际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但
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即第二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取得唐山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二)变动时间:交易各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
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唐佛南先生为上市公司前董事。信
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唐晓琳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唐佛南、唐晓琳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二)唐佛南、唐晓琳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
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三)唐佛南、唐晓琳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唐佛南、唐晓琳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唐佛南、唐晓琳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大股东,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
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收购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
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
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
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依
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佛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唐晓琳
签署日期:2026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司 街道丹梓北路2号
股票简称 共进股份 股票代码 603118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唐佛南、唐晓琳 -
注册地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佛南: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23,062,418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持股比例:15.63%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唐晓琳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58,500股
持股比例:0.01%
变动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佛南: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动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30,715,605股
变动比例:3.90%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变动时间:交易各方共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 否 ?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是 □ 否 ?
上市公司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是 ? 否 □
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唐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是否已得到批准 审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唐佛南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唐晓琳
签署日期:2026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