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3 证券简称:生益电子 公告编号:2026-011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披露《生
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IPO 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以下合并简称“保荐人”)共同担
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鉴于公司新增保荐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东莞证券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 16,636.4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4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06,624.0880 万元,发行费用总额 9,130.1959 万元(不含税),扣除发
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493.8921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经华兴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华兴验字【2021】21000250047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
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东莞证券已与募集资金监
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余额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区支行 9550881686681688869 132,987,777.99
合计 132,987,777.99
说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区支行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协议签署方为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区支行的上级机构。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
科创板监管规则,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
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东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丙方 1 和丙方 2 合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
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
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
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
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
(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
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方获取对账单。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
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
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讼。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