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鱼嘴镇长惠路 2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
会议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
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股东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
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情况等)、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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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十五
天,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两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司此前
发布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有关审议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
以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鱼
嘴镇长惠路 2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
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二)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91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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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两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
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
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其中涉及特别决议的已
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按照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一种,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为准。经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会
的有效决议。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及
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