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宇股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4 21: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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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蓝宇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
年3月4日下午13时在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剡溪路60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蓝宇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
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2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
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
东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四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拟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暨开展
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2026年2月4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数为112,48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72名,代表股份数为22,245,55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1.39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72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1,187,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6%。
   经验证,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投票。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公布了
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拟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暨开展对外投资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246,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5023% ; 反对109,970 股, 占 出席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75,949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6277%;反对109,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2628%;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5%。
 (2)《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201,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4259% ; 反对121,120 股, 占 出席会议 所 有股 东所 持 股份 的
所持股份的0.006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52,317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093%;反对12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1.2697%;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0%。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核实,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均已回避,未参与此次表决。
 (3)《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201,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4259% ; 反对 121,120 股, 占 出 席会 议所有 股东 所 持 股份 的
所持股份的0.006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52,317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093%;反对12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1.2697%;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0%。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核实,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均已回避,未参与此次表决。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201,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4259%;反对12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0%;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52,317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093%;反对12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1.2697%;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0%。
   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核实,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均已回避,未参与此次表决。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项振华
                经办律师(签字):
                                 朱洪鹤
                经办律师(签字):
                                 杨 鑫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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